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5]59号)、《福建省直经营性资产经营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5]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脱钩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其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脱钩的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资产中心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对各单位划转移交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管理运营。
第四条 资产中心在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执行经营性资产监管制度,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各项具体办法和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和申报经营性资产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制定和申报经营性资产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四)办理经营性资产出租、处置及其他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公开招租、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经营性资产的日常巡查、修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负责经营性资产收入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八)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九)按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中心经营管理工作目标:科学管理,规范运作,保值增值,保障需求。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中心资产一部负责建立经营性资产卡片、台账,全面登记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的详细座落、产权产籍、出租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及水电物业管理情况,会同资产三部对经营性资产的外立面、店名店貌等实物状况拍照存档,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七条 资产中心资产一部负责经营性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具体包括产权产籍资料、出租审批文件、资产招租、出租合同、资产评估、维修改造及资产接收、处置和转变用途等相关资料。
资产一部负责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资产产权产籍原始资料的移交工作,并配合做好产权变更工作。
第八条 资产中心资产一部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心各部门及时录入和更新经营性资产基础数据、经营管理信息,实现经营性资产基础管理、经营管理、维护管理和收支管理等活动全程动态管理。
第九条 资产中心对经营性资产定期开展日常核查。每年度终了由资产一部牵头,服务中心各部门配合开展年度清查工作,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盘点,准确掌握经营性资产存量、运营、维护情况。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资产中心根据经营管理情况,资产二部会同资产一部编制下一年度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提交服务中心办公会审定后,于每年12月份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资产经营计划包括资产项目、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年合同租金底价、交易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管理费用率、租金回收率、非税收入上缴率。
第十一条 资产中心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的年度资产经营计划,开展经营活动。资产经营计划中属于以下情形的,由资产二部拟定出租实施方案,提交服务中心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一)单项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年出租底价100万元以上;
(二)出租期限超过5年;
(三)采用自行组织交易方式;
(四)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事项;
(五)其他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当年未列入资产年度经营计划的新增和临时经营事项,或已列入经营计划需转为其他用途的,需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中心资产二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的年度资产经营计划,在资产合同期满前3个月,制订出租实施方案,提交服务中心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出租实施方案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的经营性资产,凡用途为店面的,出租期限一般为3年;用途为大型商场、茶楼、酒楼、宾馆及各类文娱场所的,出租期限一般为5年。具有融资性质的出租应从严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资产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从省财政厅评估库内按程序选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五条 为提高资产出租的经营效益,对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的经营项目,其租金标准从第4年起应逐年有所递增,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资产中心开展经营性资产招租,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实施交易时,交易信息在现场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资产中心组织经营性资产交易中,在原承租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前提下,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继续出租的项目,资产中心资产二部在原经营合同期满前3个月,将拟公开招租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应按时结清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避免引起纠纷。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竞租结束后,资产中心资产二部应按规定及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签订的出租合同副本和交易结果文件每季度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制定合同规范文本,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资产维护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中心资产二部负责制定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事项报批、合同管理、招租管理和评估等各项工作规程,规范资产出租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中心建立并完善经营性资产巡查制度,资产三部做好日常巡查和跟踪管理,对承租人擅自改变资产用途、转租转让、违规装修改造、损坏资产或违法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具体巡查由资产三部另行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中心资产三部负责划分资产所在地域的管理片区并确定管理人员名单,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进行轮岗。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中心加强经营性资产维修和改造管理工作,明确区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维护管理责任,以及资产中心的维护管理责任。
资产中心维护管理责任范围,原则上是资产正常使用过程中,非承租方责任引起的房屋结构性维修,公共设施设备安装改造及自然灾害引起的资产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中心资产三部建立经营性资产维修改造管理办法,明确日常维修、专项维修改造及突发抢修工程的管理要求。专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资产中心资产三部会同相关单位编制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改造项目概算,提交服务中心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经审批后纳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资产中心根据财政批复的维修预算,资产三部合理安排年度维修任务,会同服务中心物业部编制具体项目修缮改造方案和工程项目预算报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维修经费,待维修经费到位后实施。
应急突发抢修项目,资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实施,具体费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资产中心资产三部根据经营性资产物业水电管理的不同情况,协调处理承租户与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关系,实现共同有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中心资产三部负责资产的现场清退工作,核实资产的水电底数,在承租户结清水电物业费用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规范资产退租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资产中心按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规范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资产处置事项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后,具体移交工作另行制定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资产中心建立经营性资产维权管理规程,对合同履行过程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到期未腾退房屋的行为,难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应及时采取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资产中心资产一部配合服务中心计财部于每年12月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资产中心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收入由资产中心代收代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经营收入按规定程序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资产中心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人员、管理、维护改造费用和其他支出,纳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日常严格执行经营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资产中心资产一部建立并完善经营性资产经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缴交方式,定期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经营收入的收缴情况。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中心资产一部日常规范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管理工作,具体按照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中心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营性资产日常经营管理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资产中心每月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租金收缴情况,每年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基础管理、经营管理、收支管理、维护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防范和处置经营性资产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