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资产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资产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中心一切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资产中心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资产中心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存档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资产中心合同管理,由资产二部主要承办合同的起草、审查、会签、订立、履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拟定相关合同条款;
(二)全面准确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三)参与资产合同评审,对合同订立、变更或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四)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内外质量,收集意见;
(五)及时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服务中心领导和省机关管理局审查、批准;
(六)及时整理报送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八)指定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合同正本、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合同台账。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
第六条 合同订立前,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一)承租方若是自然人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实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等);
(三)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四)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五)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六)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七)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审查工作在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作出约定。没有范本的,由资产二部负责制定通用范本,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第九条 资产中心订立合同标的类型有:
(一)商业店面;
(二)用于出租的办公用房;
(三)场地(停车场、洗车场、车库等);
(四)周转房(公租房);
(五)其他经营性资产。
第十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二)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三)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四)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
(一)进场交易的经营性资产合同的订立程序: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条款→审核批准→签章→填写资产移交确认书→办理入住手续。
(二)周转房(公租房)合同的订立程序:按管理局租赁通知单填写合同条款→审核签章→填写资产移交确认书→办理入住手续。
(三)其他形式的招租合同的订立程序:按资产的属性、租赁要求及履行合同的要素拟定合同条款→考察小组对潜在承租方进行资信审查→进行谈判或发出招租邀请→审核批准→签章→填写资产移交确认书→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保管
第十三条 以资产中心名义签订的一切合同,合同正本由服务中心办公室统一归档保管,副本由资产二部每季度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往来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文字材料,仲裁或诉讼所形成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协议书,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按合同档案管理规定,一并保存归档。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一)合同文本及签约人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二)承办人记录;
(三)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件;
(四)履约情况记录;
(五)纠纷处理情况记录及有关材料。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禁止履行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资产管理二部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在规定时间及权限范围内进行处理,必须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纠纷。承办人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十九条 在纠纷发生后,不得越权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相关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以利于纠纷处理。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省机关管理局对资产中心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资产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资产中心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中心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