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经营性资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福建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档案是指在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产权产籍、经营管理、法律诉讼、维修等相关资料和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电子文件等资料。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档案管理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与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经营性资产档案资料,并提供查阅等服务。
第四条 资产中心档案按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年底交由服务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日常由资产一部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归档范围:
(一)资产形成的相关产权产籍资料
(二)资产运营的相关资料
1.租赁合同和协议;
2.评估报告;
3.资产招租和处置的相关审批文件;
4.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有关资料;
5、自行组织交易的有关资料。
(三)资产诉讼的相关资料
(四)资产接收的相关资料
1.管理局与各厅局签订的资产移交协议书;
2.管理局对各厅局移交资产的批复件;
3.租赁房产合同和三方补充协议;
4. 租赁房产的租金、保证金、水电物业费明细清单。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资料
第六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文件应提交原件,只能提交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应在审定文件中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归档的文件要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二)对经营性房地产的外立面、店名、门牌、经营标的拍照存档,归档的声像档案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照片说明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每年对影像资料更新一次。
(三)整理文件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以户为单位录入电脑,建立和完善档案的电子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归档流程
1. 资产中心各部门工作人员定期将已结束的工作项目形成的相关资料编制清单移交到资产一部;
2. 资产一部根据移交清单核对无误后接收;
3. 资产一部定期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的资料留存复印件备查,包括产权产籍、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招租资料、维权资料等;
4.每年末按档案管理分类方法整理并编制清单,将资料原件移交到服务中心办公室归档。
第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向资产一部借阅与本部室相关的业务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方可借阅。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对已终止的合同相关档案及超过保管期限的资产档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