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收租工作规程
为规范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经营性资产收租管理工作,方便承租户缴纳房租,完善租金收入统计分析制度。根据《福建省直经营性资产经营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5]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租金收取
(一)租金收取采用两种方式,资产招租文件中明确租金缴交方式,承租方具备法人实体的,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方式。
(二)每月短信通知承租户缴租,按合同约定先租后用,每月30日前承租户应缴清下月的房租。
(三)每月初根据上月合同变动和收租情况编制应收租金清单,委托银行代扣的租金通过网银自动划转。
(四)委托银行代扣租金手续的办理流程:
1.资产中心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租金协议;
2.承租户根据合同约定,持银行卡到资产中心办理委托代扣租金的手续;
3.承租户按时存入足额租金,并开通短信通知功能。
(五)根据收到的租金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定期将票据邮寄或现场发放给各承租户。
二、租金上缴
租金收入由资产中心代收代缴,通过集中汇缴的方式,财务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填制《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所收到的租金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租金收缴辅助账簿,每月统计租金收取和上缴情况,每月15日前将租金收入情况上报管理局和服务中心相关领导,日常接受管理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承租户短信管理平台,每月向承租户发送应收租金短信,根据收租情况及时向欠租户发送催租短信,并定期向承租户发送相关租赁信息。
(三)日常对拖欠的租金及时电话或上门催收,对常欠租户加收违约金,以督促承租户及时缴租。
(四)对恶意欠租或拖欠租金2个月的承租户,依据合同约定果断采取措施,发放终止合同通知书,并提请法律诉讼,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与财政部门、服务中心计财部核对租金收缴情况,规范租金收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