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经营性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摸清资产使用现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闽机管综[2015]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清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中心统一管理的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对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准确掌握资产存量、运营、维护情况。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清查的范围是资产中心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管理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场地、房产、设备设施。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方法、分部管理,分项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年度终了开展一次经营性资产全面清查,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一)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按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清查小组进行全面清查,并填写资产清查登记表;
(三)根据资产中心清查结果,省机关管理局相关处室进行复查,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四)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
(五)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核查资产是否处于完整可使用状态;
(二)核查资产的现状与产权产籍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三)核查租赁资产合同期限是否到期;
(四)核查资产的招租方式及招租底价的确定方式;
(五)核查承租方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
(六)核查资产的经营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七)核查资产的租金收取、上缴和欠租情况;
(八)核查资产的装修是否报备;
(九)核查资产的日常维护情况。
第七条 根据经营性资产清查结果,形成书面清查报告,上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服务中心相关领导,对清查过程相关的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八条 日常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