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管理 > 车辆服务 > 内容

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公务车队管理制度

时间:2012-06-19 21:00:49 点击:

摘要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省机关服务中心公务车队的经营管理,提高车队的经济效益和保障能力,规范车辆的调度使用,本着“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结合车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公务车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机关服务中心公务车队的经营管理,提高车队的经济效益和保障能力,规范车辆的调度使用,本着“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结合车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队受中心事业发展部直接领导,所属车辆、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本部公务车辆的调度使用,公务车队负责中心本部公务车辆、司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队根据机关后勤服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在保障省机关管理局机关和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对省直机关提供车辆有偿服务。

    第五条  车队实行派车审批制度。调度员根据客户要求填写派车单,确定司机和车辆,经车队、事业发展部审核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司机出车;特殊情况无法审核,车队可通过电话请示,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非营业性用车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六条  客户用车过程中改变日程、行程或出省境活动,司机应及时请示报告,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并追究司机责任;客户提出违法违规要求的,司机应予拒绝出车。

    第七条  车队根据客户的用车时间、座位要求、行驶路线统筹安排车辆;原则上不接受客户指定车辆或司机的要求。

    第八条  车辆调度应注意调节各类型(长途和市区、经营和非经营)任务,随时掌握司机的工作量,防止工作疲劳或收入差距过大。

    第九条  一视同仁地对待客户,严格按业务接洽顺序安排车辆;用车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建立车队良好信誉。

    第十条  发现用车计划有缺陷或客户改变用车要求,应及时妥善调整并重新审核;因调整影响其他客户用车的,调度员须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取消原定用车计划,由队长向客户解释争取谅解或通过其他途径协助安排车辆,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建立车辆调度应急机制,对重大政治活动、春节长假、严重自然灾害期间可能出现的用车需求,做必要的准备。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根据每辆车每年的营业收入和营运成本,计算单车每年实现的利润和车队效益。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由专人保管。保管人负责车辆的营运、例行保养、检查、卫生等工作;替班营运时,保管人和替班人须做好油料、里程数、工具的登记交接工作,防止营运数据混乱、工具丢失。

    第十五条  通过GPS定位系统,随时了解车辆动态,掌握各种营运数据,提高使用效率;利用车库监控系统,保证车辆停放秩序,加强洗车、修车场所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六条  无接待任务时,车辆须停放在服务中心车队车库;特殊情况临时在外停放,须经车队、中心领导同意并确保车辆安全;遇台风等恶劣天气,严禁在外停放。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借车单位须妥善保管车内物品及工具,承担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载客,公车私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若造成事故,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安全教育机制,加强行车安全管理,设立车辆安全档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及时整改纠正,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条  熟悉路政、交管部门的工作流程,按时安排年检,缴纳车船税费,保证车辆各类证件齐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合理确定车辆保险的项目和金额,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按时缴纳保险费,使国家财产和车队利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车辆资料、钥匙的管理。对年检、保险、报牌、过户等资料分类存档,掌握证件资料的有效期限;备用钥匙须贴识别标签集中保管,如有丢失及时配制,保证随时可用。

第三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日常维护、定期保养计划,遵守维修申报、审批、验收和结算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在保证车况良好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减少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司机负责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后认真检查各类灯光、轮胎气压,掌握电瓶、水箱水位、制动液平面等情况,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车辆保养计划,对每行驶6000公里的车辆进行一次发动机三清保养,每行驶18000公里进行一次四轮保养;车辆保养须提前准备耗材配件,合理安排时间,不影响营运。

    第二十六条  车辆故障需要维修时,由司机提出申请,调度员、队长进行鉴定、询价并写申请报告,经部门主管、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审核通过,才能实施维修。

    第二十七条  出差途中发生故障,司机须及时报告,经车队、上级主管同意后,才能就近维修。归队后,由队长组织鉴定并补办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维修过程中出现新维修项目的,车辆年检中发现零配件需更换的,按维修审核程序申报,审核通过后才能维修更换。

    第二十九条  零配件采购的申请报告,须注明价格、品牌、型号、厂家、付款方式等内容;更换下的零配件,司机须检验并带回车队,不能私自处理。

    第三十条  车队采取内部自修和外部定点维修相结合办法。

    1、发挥车队场地、维修技工的作用,利用营运间隙完成力所能及的维修项目,降低维修成本。

    2、车队无法维修的,经审核通过,签发通知单送定点维修厂。

    3、维修时要求司机、维修工到现场监修。

    第三十一条  车队和维修工根据维修范围、项目,采取每月定额补助或维修费用分成的方式,使双方受益。

    第三十二条  车辆外修完成,须及时开回车队;材料配件不到位、台风天气、节日长假一般不安排外修;尽量减少车辆在外停放时间,防止发生意外。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维修、洗车场地的管理,明确工具、设备使用规定,保证环境卫生、消防安全。不对外提供维修、洗车场地,夜间、节假日加班修车须申请报备。

    第三十四条  配件材料、维修工时的价格须多方了解、货比三家,重大维修项目或贵重配件采购,须组织故障、采购分析讨论会,听取各方意见,力求做到价廉物美,安全可靠,手续完整,符合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维修完成后,由司机、维修工、车管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并签字确认;需试车检验的项目,须在规定的时间(公里)内完成检验并签字确认后,才能结算。

    第三十六条  维修厂和车队核销结算时,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附维修项目和材料清单、维修通知单、验收凭据。

    第三十七条  司机监修时须认真负责,保证维修质量;利用维修自行添置与行车无关用品,费用自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定点维修厂家的维修质量、价格、诚信度、配合度和应急施救能力,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能达到车队要求或维修中弄虚作假,可中止合作关系。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心公务车辆使用加油卡加油,暂未过户换牌的车辆采用现金购油,车队、事业发展部负责加油卡、现金购油的审核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单车油耗帐目。根据每辆车的使用年限和车况,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单车油耗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第四十一条  加油副卡金额一般保持3000元,余额低于1000元,司机提申请,车队综合各副卡所需金额提出主卡充值申请,经事业发展部、中心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汇款。

    第四十二条  队长助理持加油主卡, 司机持加油副卡, 主卡充值资金到位后, 队长助理对各加油副卡进行二次分配,补足3000元,余款留加油主卡。

    第四十三条  现金购油报销,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和行车结算单,经车队、事业发展部、财务部、中心领导审核签批后,方准报销。

    第四十四条  车辆耗油出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区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替班营运时须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油料、里程数的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单车油耗数据准确。

    第四十六条  单车油耗情况,做为年终绩效考评重要依据。对节油的司机给予表彰和奖励,超量亏油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车勤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参加安全学习、总结事故教训,树立居安思危的思想,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  执行车队规章制度,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培养爱岗敬业思想,明确应尽的义务,做好车辆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服从车队管理,听从调度指挥;平时出车按顺序排班,特殊情况由调度员、队长指派;司机有事须提前请假,不得借故拒绝出车。

    第五十条  遵守车队考勤制度,严格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无任务时,司机须在岗待命,未经领导同意离岗按缺勤处理,未请假缺勤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保证联络通畅。工作时间手机须开通,禁止用单位电话聊天;重要政治活动、节日长假、自然灾害期间,应备多种通讯渠道,随时听候调遣。

    第五十二条  爱护车辆,妥善保管随车工具、车载设备,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工作,及时排除故障隐患,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五十三条  执行出车任务,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到达地点,不熟悉的路线或易拥塞路段,须提前出发,确保客户正点用车。

    第五十四条  执行任务中的停留等待时间,司机不得远离车辆或随意将车开离现场,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须经乘车人同意并商定联络方式。

    第五十五条  非车队司机不得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外单位司机,须经车队、事业发展部、中心领导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营运服务中接触的人和事,做到不打听、不传播。

    第五十七条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确保工作时精力充沛,严禁酒后开车。

    第五十八条  司机违章的罚款、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责任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违反车队管理制度,造成车辆坏损或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对虚报维修费、私调里程表、购买材料及加油多开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十条  司机年终绩效考评的内容:遵守规章制度、年营业公里数、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病事假、节油等。

    第六十一条  聘用司机办法

    1、向社会公开招聘,应聘者经资格审核、面试、路考合格后,择优聘用。

    2、储备落聘人员信息,需要时按考核、综合评议名次直接联系并录用。

    3、聘用人员与省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六十二条  司机工资构成:基础工资+毛利抽成或补贴。

    1、基础工资1830元(底薪、安全奖、考勤奖、工龄工资等)。

    2、经营性用车,二类车按毛利10%比例提成,三类车按毛利11.5%比例提成;非经营性用车,市区按每公里0.2元提成,机场每趟补贴20元,出市区按每天65元出差标准补贴。

    3、毛利:营业收入减去汽油、路桥、洗车、一级保养等费用。

    4、节日工作领取加班补贴。

    5、假日工作由车队安排补休,不发加班补贴。

    6、车队在编人员出车,市区按每公里 0.2 元提成,出市区按每天65元出差标准补贴。

第六章  营运服务

    第六十三条  积极宣传车队的服务功能和车辆状况,拓展营运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发展壮大的目标。

    第六十四条  树立顾客至上的思想,学习汽车服务行业的先进经验,提高司机职业道德水平,增强竞争意识,完善服务管理机制。

    第六十五条  发挥车队优势,做好市场调查,掌握营运业务规律,合理安排车辆,满足客户合理的需求。

    第六十六条  以良好的车况、合理的价格、整洁的车容、热情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塑造车队良好形象。

    第六十七条  建立客户意见反馈制度,定期用电话回访客户,广泛听取意见,虚心接受批评,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十八条  服务细则(一)

    1、客户租车联系函内容:使用时间、出车路线、人数、联系人、单位电话等,并盖单位公章。

    2、起程与收车公里数,须经客人过目;营运任务结束,营业公里单、增加收费部分须经客人签字确认。

    3、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修改用车计划或调换车辆。

    4、解决行车线路、公里数误差的争议,以车载GPS设备的记录为依据。

    第六十九条  服务细则(二)

    1、根据车辆营运成本,参考汽车服务行业价格标准,制定公务车辆服务收费标准。

    2、市区包车每天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收费,长途任务停留活动期间按市区包车收费。

    3、以下几种情况将增收300元(包车半天价):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的,市区包车超时又超公里的,长途用车有超长工作时间的。

    4、车费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汽油费;司机食宿费用由客户负责。

    5、12小时工作时间内含部分待命时间。

    6、营运价格调整须提前通知客户,用车旺季可酌情收取定金。

第七章  经费开支和报销

    第七十条  车队所有的经费开支和报销,须遵守中心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车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事业发展部、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任逐级审核签批。

    第七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的经费开支,结算清单上须经队长、司机(监修人员)签字确认,附车队的维修通知单、审批后的维修申请报告复印件。

    第七十二条  材料配件采购的经费开支,发票上须经队长、采购经手人签字确认;贵重配件采购须附价格比较、故障分析资料,审批后的采购申请报告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  出差途中因故障或事故形成的开支,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须有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

    第七十四条  固定开支的项目可以定期报销,其他项目的开支须在一个星期内,依照一事一单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当月结清,跨月的在次月上旬结清。

    第七十五条  单项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验收完成后单独核销;零星维修,三个月或累计金额达3000元核销一次。

    第七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自修分成维修项目,由车队每月底写专项经费开支的申请报告,审核通过后,经费纳入维修工当月薪资。

    第七十七条  洗车报销规定:

    1、执行市区(五区内)和长乐机场、连江贵安两地出车任务,归队后自己洗车,不报销洗车费。

    2、执行中长途(含八县)任务每趟可报销洗车费一次(40元),每逾5天(含5天)可再报销一次,晴雨天都依照此办法。

    第七十八条  将车辆经费开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力求做到减少开支,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服务中心事业发展部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事业发展部
  • 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www.fjjgfwzx.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1号后山综合楼(原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 闽ICP备2021002348号-1 | 闽ICP备202100234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