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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楼区崎上路11号场地等17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公告

时间:2018-08-09 16:43:17 点击:

摘要提示: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17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租金递增方式、租赁期限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17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租金递增方式、租赁期限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金递增方式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年)

竞价保证金(万元)

1

鼓楼区崎上路11号场地

2660

28728

第四年月租金在第一至第三年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第五年月租金在第四年月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仅限车辆检测维修、维护保养

5

17.2

2

鼓楼区黎明福屿路115号房屋1-2#店面(新门牌:福屿路47号)

27

5356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3.2

3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8-10#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22124号)

105

15327

9.2

4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1#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26号)

31

4917

3

5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2#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28号)

31

4917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3

6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3#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28-1号)

28

4425

2.7

7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5#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30号)

28

4769

2.9

8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6#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32号)

29

4425

2.7

9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7-18#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34136号)

60

9060

5.4

10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21#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40号)

29

3567

2.1

11

鼓楼区东大路772#店(新门牌:东大路77号)

41

8193

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4.9

12

鼓楼区五一北路111号办公楼下2#营业厅(门牌号111-3)店面

25

5717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3.4

13

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22#临街店面(新门牌:杨桥中路142号)

28

4584

2.8

14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4-1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10号)

15

5682

3.4

15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6-2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5号)

40

7725

4.6

16

鼓楼区北环西路5992座底层商场第1间店面(新门牌:北环西路587号)

20

3976

2.4

17

屏东城1-3号楼连接体一层16#店面

53.74

7198

4.3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未装修,标的2-17为简单装修,以上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标的11-17原租赁期至2018年8月14日,标的1-17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标的2-17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标的1已办理土地证,未办理产权证。标的2、16未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标的3-10、13已办理产权证,未办理土地证。标的11、12、14、15、17已办理产权证、土地证。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标的1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标的2-17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需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须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竞租。

5、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不参与竞租或未能竞得的,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办理该房产的腾退手续,及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6、标的房产竞得人非原承租方的,须待原承租方腾退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8、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9、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10、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11、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12、租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标的房产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3、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4、承租方空置标的房产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29日。(标的2-17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8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271926、87891629、87315281;联系人:吴女士、陈先生、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2018年8月9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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