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省机关服务中心结合单位实际,经调研及会议讨论,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调整对象:中心及机关食堂非在编劳务派遣人员
二、调整时间:2022年7月
三、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先的按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按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一号令)及2020年11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以2021年度为例,统计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已入职但未满12个月的职工,根据实际工作月份和实际工作月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据以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1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拟列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项目为:上一年度每月应发工资(含加班费、季度考核奖,不含值班费)、年度绩效奖金、年度精神文明奖、优秀表彰奖。
四、缴存对象、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缴存对象拟调整为入职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以次月工资作为其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5%。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五、工作组织相关情况
经中心工资小组前期调研,4月2日中心工资小组召开会议讨论,4月11日提交中心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讨论并制定了中心非编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的方案。5月20日召开职工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心非编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调整的方案,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