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招标招租 > 内容

省产权交易中心关于福州市尚宾路38-1#店面等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公告

时间:2016-11-25 8:49:42 点击:

摘要提示:福州市鼓楼区尚宾路38-1#店面等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尚宾路38-1#店面等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赁用途

竞价保证金

(万元)

1

福州市鼓楼区尚宾路38-1#店面

14

322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

2

金鸡山232-702

161.69

2102

仅限作为居住场所使用,不得用作商业经营或其他用途

2

3

金鸡山232-802

161.69

2102

2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尚宾路,标的2、3位于福州市金鸡山23号,标的1:产权证尚未办理,标的2、3:产权证已办理。以上标的均为空置。标的1:简单装修,标的2、3:未装修。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8、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9、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密封一次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4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5日下午17: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资产管理中心
  • 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www.fjjgfwzx.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1号后山综合楼(原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 闽ICP备2021002348号-1 | 闽ICP备202100234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