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0号沿街店面(省政府西大门右侧)(新门牌:华林路52-1号)等2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赁用途
竞价保证金
(元)
1
鼓楼区华林路80号沿街店面(省政府西大门右侧)(新门牌:华林路52-1号)
35
9785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59000
2
鼓楼区湖滨路133号6#店面
31
3605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2000
3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3#-1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12号)
33
6611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9000
4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3#-2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11号)
33
6611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9000
5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4#-2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9号)
40
7209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43000
6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5#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7、4-8号)
66
1533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92000
7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6#-1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6号)
25.5
576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5000
8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7#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3号、4-4号)
55
1178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71000
9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8#-1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2号)
40
7519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45000
10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8#-2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1号)
25.5
659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40000
11
鼓楼区北环西路599号2座底层商场第3间店面(新门牌:北环西路595号)
56
7097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43000
12
马尾区港口路47号江滨苑A座底层13#店面(新门牌:港口路47-12号)
49.78
103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200
13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2#
24.6
2154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3000
14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3#(一二层)
49.2
323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9000
15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4#(一二层)
49.2
323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9000
16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5#
24.6
2154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3000
17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6#
47.6
3127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9000
18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8#
12
1051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306
19
省直屏西小区105栋-13#
20
1636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9800
20
省直屏西小区35栋-4#
60.2
3821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3000
21
省直屏西小区109栋-1#2#
34.1
1369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82000
22
省直屏西小区109栋-3#
17.3
6059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6000
23
省直屏西小区109栋-4#
17.3
69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42000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23:简单装修,标的1、2、12、13-23:产权证未办理,土地证未办理;标的3-11: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已办理。标的1-12: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8年11月30日,标的1-23现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以实际看样为准。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承租方参与竞租不受此条件限制)。
四、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非经济活动及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须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竞租。
5、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不参与竞租或未能竞得的,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办理该房产的腾退手续,及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6、标的房产竞得人为非原承租方的,须待原承租方腾退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7、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8、承租方对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9、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10、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11、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12、租赁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房屋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3、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4、承租方空置标的房产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26日(若在此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8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87271926;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小姐、陈先生;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