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24个标的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标的1-3、6-24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标的4、5免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赁用途
竞价保证金
(万元)
1
福州市杨桥路79号闽赋苑1号楼02#店面
104.38
253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0
2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50号榕新楼B座1#店面
50.00
16000
10
3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50号榕新楼B座2#店面
33.00
11109
8
4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屏山大院省机关食堂入口处1#
3090
仅限作为屏山大院内ATM自助提款点使用
2
5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屏山大院省机关食堂入口处3#
2.50
3090
2
6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23号13号楼西侧第一层、第二层共16间房产
300
1029
仅限作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使用
0.7
7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8#店面
52
1060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8
8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9#店面
84
17136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12
9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0#店面
42
856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
10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1#店面
42
856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
11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3#店面
41
8364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
12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15#店面
39
7956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
13
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7号1#店面
35
714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
14
福州市金鸡山路23号省青年杂志社2号楼402室
161.69
2102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
15
福州市金鸡山路23号省青年杂志社2号楼301、302室
268.24
3488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16
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51号3号楼架空层2#店面
7.7
43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17
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51号3号楼架空层5#店面
22
101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7
18
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46号房屋侧房屋1#-2#店面
38
30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
19
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51号3号楼架空层4#店面
7.7
50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3
20
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27号活动中心一层3#、4#店面
40.80
19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2
21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大王里63-2号1#店面
16
6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0.5
22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大王里63-2号2#店面
16
6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0.5
23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大王里63-2号3#店面
16
6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0.5
24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大王里63-2号4#店面
16
6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0.5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简单装修,标的1、14-15:有产权证,无土地证;标的2、3、7-13、20:产权证、土地证已办理;标的4、5、16-19、21-24:产权证、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6:产权证尚未办理,有土地证;标的5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6年12月31日,标的9、18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6年11月15日,标的16、17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6年11月14日,标的19-24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16年11月30日。标的1-24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标的2、3、7-24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标的1-3、6-24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标的4-5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8、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9、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10、原承租方需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参加竞租。
五、竞价方式:密封一次性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2月4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12月5日17:00。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