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福州市金鸡山路、屏西、湖前、铜盘路、梅峰路、白马北路、五一南路等17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
租赁标的 |
面积(㎡) |
月租金挂牌价(元) |
租赁用途 |
竞价保证金 (万元) |
1 |
福州市金鸡山路23号省青年杂志社2号楼402室 |
161.69 |
2102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1 |
2 |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机关屏西小区1号电房旁 |
20 |
1340 |
1 |
|
3 |
湖前19座综合一层1#、2# |
78.08 |
2109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1 |
4 |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6号办公楼底层西侧1#店面(一品小吃) |
34.49 |
5277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 |
5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1、3、4、6间店面 |
77.78 |
5429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 |
6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2间店面 |
26.50 |
1855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1 |
7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5间店面 |
21.60 |
1509 |
1 |
|
8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7间店面 |
11 |
769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0.5 |
9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8间店面 |
11.3 |
799 |
0.5 |
|
10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9间店面 |
11.3 |
799 |
0.5 |
|
11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10间店面 |
11.7 |
814 |
0.5 |
|
12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11间店面 |
13.26 |
935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0.6 |
13 |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128号一号楼第12间店面 |
12.5 |
875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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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福州市晋安区岳后村三八支路岳峰新村8座35#店面 |
28.54 |
3948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 |
15 |
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27号活动中心一层6#店面 |
21.7 |
154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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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南路文艺大厦南侧店面 |
165 |
8250 |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大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6 |
17 |
福州市公益路1号省直机关干部住宅楼大门左边1-2号(管理局服务处委托招租资产) |
36 |
1440 |
仅限从事经营理发店 |
1 |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3、5-13: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2、4、16、17:产权证、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14、15:产权证、土地证均已办理。以上标的:简单装修。以上租赁标的现均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标的1-13、15: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8、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9、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8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2月9日上午12: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