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西路35号1层店面13、15等1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租金递增方式、租赁期限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
租赁标的 |
面积(㎡) |
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元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赁用途 |
租赁期限 (年) |
竞价保证金 (元) |
1 |
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西路35号1层店面13、15 |
约116.31 |
582 |
第四年起(含第四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
仅限经营社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
5 |
3500 |
2 |
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西路35号2层201、202、203、204室 |
约524.68 |
2624 |
仅限作为办公用房使用 |
5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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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鼓楼区东大路75号店面(新门牌:东大路73-3号) |
约73 |
10950 |
无 |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 |
65700 |
4 |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裙楼一层2#、3#店面(东水路18-4) |
约80.03 |
9604 |
无 |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要求统一制作门牌和灯箱广告 |
3 |
57700 |
5 |
鼓楼区冶山路4号一层105#及附属间店面(新门牌:冶山路4-7、4-8号) |
约66 |
9900 |
无 |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 |
59400 |
6 |
屏西农贸内1#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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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600 |
7 |
屏西农贸内6#仓库(原公用洗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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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600 |
8 |
湖前21座A号7# |
约29.04 |
610 |
无 |
不得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
3 |
3660 |
9 |
湖前23座27#附属间 |
约7.78 |
81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486 |
10 |
湖前25座13#附属间 |
约5.78 |
60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360 |
11 |
湖前27座4#附属间 |
约5.39 |
59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354 |
12 |
湖前27座5#附属间 |
约5.12 |
56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336 |
13 |
湖前27座15#附属间 |
约8.58 |
94 |
无 |
仅限作为杂物间存放物品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经营场所和车库使用 |
3 |
564 |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以上租赁标的均为闲置。标的1、2:未装修,承租方享有2个月装修免租期;标的3、6、7、8、9、10、11、12、13:未装修;标的4:简单装修,承租方享有2个月装修免租期;标的5:简单装修。标的1-5、8、9、10、11、12、13:产权证已办理;标的6、7:产权证尚未办理。
三、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标的1: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区居委会;标的2: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标的3、5-13: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标的4:要求承租方为资信良好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
四、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非经济活动及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5、承租方对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6、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7、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8、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赁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房屋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1、承租方空置标的房产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9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87271926;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女士、陈先生;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