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19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竞价保证金及租金递增方式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租赁期限(年)
第一年至第三年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金递增方式
竞价保证金(元)
1
福州市鼓楼区融湾泉脉小区(融湾·澜玥)1#楼1层03商业店面
约38.1
5
6173
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37038
2
福州市鼓楼区融湾泉脉小区(融湾·澜玥)1#楼1层06商业店面
约72.04
5
8645
51870
3
福州市鼓楼区融湾泉脉小区(融湾·澜玥)2-1#楼1-2层01商业店面
约121.29
5
11887
71322
4
福州市鼓楼区融湾泉脉小区(融湾·澜玥)1#楼2层03商业店面
约191.31
5
13392
80352
5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座49#
约7.13
3
175
无
1050
6
福州市鼓楼区凤湖新城一区2#、3#、5#连接体1层04店面
约96.19
3
10389
62334
7
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新苑(一区)2#、4#楼连接体商场1层02商业
约39.72
3
3611
21666
8
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新苑(一区)2#、4#楼连接体商场1层03商业
约30.7
3
2791
16746
9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新苑6#店面
约52.46
3
4950
29700
10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屏西小区78#底层7#资产
约20
3
936
5616
11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黄铺6号(23座一层通道)
约14.34
3
399
2394
12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黄铺5号(23座一层50#附属间)
约12.43
3
994
5964
13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湖前小区21座A号2#、3#(21座A号2#)
约58.08
3
2929
17574
14
福州市鼓楼区北二环西路525号保利天悦A区1-2号连接体
约182.62
5
11391
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68346
15
福州市屏东城1#-3#楼连接体一层16号店面
约53.74
3
8295
无
49770
16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屏西小区78栋底层2#资产
约20
3
519
3114
17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屏西小区78#底层8#资产
约20
3
936
5616
18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屏西小区78#底层3#资产
约20
3
346
2076
19
福州市鼓楼区省直屏西小区78#底层4#资产
约20
3
346
2076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4、6-10、14-19产权证、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5、11-13产权证已办理、土地证尚未办理。标的1-8、10、14-16、18、19未装修,标的9、11-13、17简单装修。以上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三、租赁用途:
标的1-4、7、8租赁用途:办公、商业,经营餐饮项目(仅限轻餐饮)必须符合市政、环保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范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5租赁用途:作为附属间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6、9:办公、商业,经营餐饮项目必须符合市政、环保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范要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10-15、17租赁用途:办公、商业,不得经营餐饮项目,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标的16、18、19租赁用途:作为停放车辆使用。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买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买人相关的结果】。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竞租人在报名时须填写经营用途确认书,经营用途只能填写一种,且必须是竞租人主要经济活动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类别(出租方明确经营用途的除外),如类别下存在子分类,须填写至最小一级。
3、竞租人为法人的,申报的经营用途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冲突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或具备所申报的经营用途对应的资质。
4、承租方若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5、承租方对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将所租赁的标的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6、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实际经营单位)、租金缴交人(租金缴交单位)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均与承租方参加竞租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如涉及公司或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的情况,必须提供工商登记相关材料向出租方备案。
7、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8、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赁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标的房产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11、标的1-4、6-15、17承租方享有1个月装修免租期。
12、标的1-4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物业费(6元/月·㎡)、二装垃圾清运费(25元/㎡)、预收水电公摊费500元、装修履约金3000元等相关费用,并遵守物业各项管理规定。
13、标的14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垃圾清运费2739.3元、装修保证金1500元、水电周转金500元、公摊水电等费用,遵守物业各项管理规定;
现场未装修,毛坯状态,承租方需自行砌墙。
14、若租赁资产涉及水、电分摊、写字楼一户一表等改造事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金额以所在物业管理方结算为准。
15、承租方空置标的房产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16、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特别提示》及《租赁合同书》条款。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公告期限: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1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4年12月30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8日17: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附件:竞价须知(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