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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6/1/23 16:46:17 点击:

摘要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效用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印章使用,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效用性,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

  (一)中心印章包括中心党总支章、中心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各部室印章和各种专用业务章。

  (二)中心印章的制定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登记上缴至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按规定销毁。

  (三)中心党总支章由党建人事部指定专人管理;中心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合同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中心工会章由工会指定专人管理;各部室印章(包括下属机关食堂、办公区物业处印章)和其他专用业务章由相应部室(机关食堂、办公区物业处)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设备或安全牢固的锁具抽屉内,用毕即锁,确保安全。发生印章遗失的,印章管理部室须立即上报中心领导并向综合办公室备案,按程序公告作废后重新制发。

  (五)印章管理人员因离职、调岗、休假(超过5个工作日)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管职责的,须由印章管理部室负责印章移交的监督工作,当面清点印章数量、核对印章样式,如实记录移交印章名称、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日期、印章状态(完好/磨损等)及备注信息。移交记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管理部室各执一份。移交完成后,印章接收人即刻承担相应保管责任。

  二、印章的使用

  (一)需使用中心党总支章,中心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中心工会章的,须经所在部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并填写《用印审批单》,其中用印材料涉及合同、协议,应在审批单注明法律审核情况。按规定程序拟发的公文,按中心公文处理规程的程序办理用印手续。如遇领导外出,印章保管人员须在中心主任授权后先行用印,但事后须及时由中心领导签字认可。

  (二)原则上不对中心以外单位使用部室章,如需对外使用,或用印材料涉及介绍信、证明等非公文性文件及有关业务报表的,须按使用中心公章程序报批。用印材料由印章管理部室备份。

  (三)未经中心领导审批,不得在空白报表、信笺、证件、奖状等空白纸张和未定稿文件上用印。

  (四)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所在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书面(注明外借事由、地点及归还时间)上报中心领导,经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五)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慎重用印,如实做好用印登记(时间、文件名称、用印人及份数等)并存档备查。对不符合用印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包括审批权限不全,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文件内容存在明显错漏、表述不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三、责任追究

  (一)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印章,严禁私自用印或委托无权限人员操作。因管理疏忽造成印章遗失、损毁的,由党建人事部按照中心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造成中心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理用印手续人员隐瞒真实情况、伪造审批手续的,由党建人事部按照中心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造成中心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印章管理部室负责人对印章管理人员负有监督责任,因监督不力导致违规用印的,追究其管理责任。

  四、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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