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机服〔2012〕94号
一、使用非在编人员的原则
(一)中心及下属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按照“因事设岗、精简精干、先批后用”的原则,认真制定标准,严格控制数量。
(二)在编工作人员能完成的工作,不能使用非在编人员。
(三)有亲属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在干部职工所在的同一部门工作。
二、使用非在编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一)非在编人员是指不占中心编制的劳务派遣人员、返聘人员,从事临时、短期工作的人员。
(二)使用非在编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合法身份,适合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能胜任所从事工作的国家公民。
(三)非在编人员招聘年龄一般男的在18周岁至45周岁、女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传达室人员、司机、特殊工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非在编人员男的满60周岁、女的满50周岁终止聘用。用工单位如需延长聘用期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延聘。
三、招聘非在编人员的程序
(一)中心公开招聘非在编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工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年度非在编人员招聘计划,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初审后,报中心支委会研究确定;
2、发布招聘信息;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
4、1个岗位按不少于1:3比例组织考核或考试,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5、对拟聘人员进行政审和体检;
6、公示招聘结果;
7、办理聘用手续,并完整填写《非在编人员履历表》。
(二)中心招聘或继续留用非在编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发放工资和缴交保险。
四、签订劳动合同
(一)中心招聘非在编人员,委托福建省劳务派遣公司与非在编人员签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到期留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期满要及时清退,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必须重新报批。
五、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中心非在编人员与福建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中心委托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龄规定:
男的60周岁以下,女的50周岁以下,缴交基数为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不符合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不宜继续使用的非在编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使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继续缴交养老保险。
(三)职工医疗保险按省医保最低基数缴交。
六、非在编人员的管理
(一)用工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加强对非在编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使之自觉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中心建立完善的非在编人员的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应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差的,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终止劳动合同。
(三)用工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做好岗前培训,组织非在编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接受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安全保密、职业道德、计划生育教育。非在编人员是党、团员的,参加中心组织的党、团活动。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