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资产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有效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规定》《局系统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试行)》《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经营性资产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争议调解、资料保管以及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以中心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及经营性资产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第五条 合同起草签订时,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和合法性审查,以及签订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负责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归档;
(三)资产物业管理部负责提供合同文本相关资料,负责与租赁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通用。
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二)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三)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四)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并在签订前再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起草签订工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合同文本相关租赁信息由资产物业管理部提供,包括:租赁标的地址、面积、建筑结构,成交方名称和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和缴交方式,履约保证金,装修情况,限制行业或用途等内容以及经营性资产招租方案,进场交易成交通知书、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其中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须经财务部核实。
(二)合同签订
1.根据资产物业管理部提供的租赁信息,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草拟合同,与租赁方联系履约保证金交纳、资料准备等签订相关事宜。
租赁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租赁方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须提供材料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非国有控股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须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所有责任与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担保函。
2.在与租赁方正式签订合同前,综合办公室应当与财务部核实履约保证金到账情况,按合同管理审批程序报批。
(三)办理交接
1.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至财务部、资产物业管理部;财务部应当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收取证明移交至资产物业管理部。
2.与租赁方的交接手续由资产物业管理部负责,包括:合同原件、履约保证金收取证明、钥匙等,并按租赁方需要开具入住通知、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台账管理
资产物业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当及时完成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风险防控
第九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禁止履行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本规定的合同。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部、资产物业管理部负责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做好资金入账、日常巡查、函件来往等动态管理工作和资料留存工作,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报告、处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职责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主张权利,提出相应对策或处理建议,在中心法律顾问的指导下,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废止,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租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四)租赁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五)租赁方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四章 合同的争议处置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工作流程
(一)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职责部门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二)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合同起草签订工作流程签订补充合同。
(三)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相关职责部门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相关职责部门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合同纠纷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
(四)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向合同租赁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放弃属于中心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维权工作流程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向租赁方发放律师函的,相关职责部门联系中心法律顾问草拟文本,经综合办公室核实,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二)需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申请的,相关职责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拟定申请文件,提请中心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启动诉讼过程中,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委托律师和法院要求向相关职责部门搜集相关证据资料,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交立案申请。资产物业管理部配合做好调解或强制执行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相关职责部门应当及时编号、登记,定期移交至财务部归档管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文本、会议纪要、成交通知书、成交一览表等各文本存置记录;
(二)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件;
(三)仲裁或诉讼所形成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应当至少签订一式叁份,壹份由财务部收集并定期交由中心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壹份由资产物业管理部报主管单位备案,壹份交给承租方。
第十六条 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和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合同档案至少保管10年以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中心接受主管单位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接受主管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规定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闽机服〔2020〕76号)中的《经营性资产合同管理办法》和《经营性资产维权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