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福建省政府机关食堂(以下简称机关食堂)运行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健康食堂标准》,结合福建省政府机关食堂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政府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关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非盈利性的后勤服务单位,主要职能是为省直机关大院提供卫生安全、营养便捷的膳食服务。
第二条 机关食堂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由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膳食管理部具体负责,接受中心领导。
第三条 机关食堂通过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食堂管理。健全各项防控措施,确保饮食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管委会和义务监督员作用,搞好民主管理和监督;探索科学服务模式,不断增强经营服务活力。
第二章 机关食堂业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关食堂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以自主经营为示范,带动对外承包经营,实行充分竞争,自负盈亏,全程监控,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确保膳食服务工作质量。
第五条 成立机关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组织食堂义务监督员队伍,共同参与机关食堂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第六条 认真组织实施机关食堂各餐厅的考评工作。由膳食委员会委员、义务监督员等组成的考评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就餐者满意度测评和综合考评;日常考核的扣分记录计入综合考评。客观准确地评价各餐厅工作,奖优罚劣。
第七条 制定食堂员工奖惩办法,定期组织食堂优秀员工的评选,奖勤罚懒,充分调动食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 根据中心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制定食堂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烹饪技术、健康配菜、服务技能、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根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管理办法对机关食堂的承包经营者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 制定机关食堂就餐卡管理办法,设立一站式窗口,为就餐人员提供便捷的办卡充值服务。实施就餐卡年审制度,每年底对各用餐单位的办公地点、人员变动、餐卡与持卡人的对应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制定和执行机关食堂服务工作标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第三章 机关食堂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菜谱库、菜史档案,科学安排每周菜谱,每天午餐菜肴品种不少于60种,每周推出二个新菜品。
第十三条 实行科学营养配餐,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使用率保证在20%以上,倡导健康营养的膳食理念。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菜肴价格,实行原材料及成品份量监控,成品价格比市场价格优惠30%以上,毛利率控制在30﹪左右;饭菜明码实价,做到质优价廉。
第十五条 不断改进烹饪技术,注重菜品的保鲜、保温,大锅菜分批炒,轮番供应,炒菜时间控制在开饭前半小时内进行,保证热饭、热菜、热汤,努力满足就餐人员需求。
第十六条 倡导文明就餐,相互礼让,维护餐厅良好的公共秩序。餐厅内部卫生、整洁、舒适;餐厅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病媒生物防制合格率达到100%,努力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第十七条 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媒介公示食堂的食品品种、饭菜价格、服务承诺等信息;设立意见薄、意见箱,定期进行问卷调查及召开就餐人员座谈会,听取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就餐人员监督,不断改进膳食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科学安排节假日的伙食,保证全年供餐不间断。
第四章 机关食堂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制作规范,食品原材料进货与储存安全可靠;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的可追溯实施率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从食材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对腐烂变质的食材,采购员不买,保管验收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服务员不售。
第二十二条 食品及原材料的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二十三条 餐具卫生实行“四过关”: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明确分工,包干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被褥,勤换洗工作衣帽。
第二十六条 冷荤操作间要求“五专”: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组织食堂工作人员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堂员工班前做好消毒、更衣事项,工作时间内统一着工作服,戴口罩和工作帽。
第二十八条 加工食品时不准用手直接接触熟食、不直接用勺尝味、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区域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准随意进入食堂操作间。
第二十九条 仓库防止“四害”,库房保持通风、干燥,地面保持干净,无灰尘。冷冻食品、副食品及调味料要分库、分房存放。经常检查库房,清除过期食品,杜绝霉烂变质食材。
第三十条 当天饭菜食品留样48小时备查。售卖剩余的菜肴,低温保存不超过24小时,对易变色、变质的佐料先处理;售卖剩余的绿叶蔬菜不得隔餐使用,全部蔬菜不得隔天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厨房做好灭“四害”工作,防止疾病传播;随时打扫、擦拭橱柜保持整洁无灰尘;锅台、灶面保持干净,排油烟罩每天擦拭一次,滤网每周清洗一次,保持排气、排污系统的通畅;砧板及各类炊具每天消毒,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餐厅卫生专人负责,保持餐厅整洁,餐中不间断保洁。桌椅干净,摆放整齐,餐后餐厅、厨房大清扫,每周末食堂进行彻底大扫除。
第三十三条 餐厅周边三餐之前必须打扫和清理,泔水桶、垃圾桶必须加盖,防止污染和蚊蝇孳生,垃圾每天及时清运。
第三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电器安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员工宿舍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定期对食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设备设施、灶具、工具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下班前专人关闭电源、燃气,检查电源,及时清理易燃物品,避免遗留隐患。
第三十七条 对正在处理的安全隐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识,楼梯、楼道、安全出口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安全通道保持通畅。
第五章 机关食堂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食堂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做好工作餐补贴每月的额度划拨及季末清零工作。按时完成每月就餐补贴人数的核增、核减,按时报送报表。
第四十条 认真执行中心资产管理制度,完备食堂设施设备的申购手续,做好食堂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
第四十一条 食堂固定资产专人保管,落实责任,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遵守机关食堂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员定岗负责机械设备保养;做好班前认真检查,定期检查各种仪器、仪表,保证安全阀、疏流阀安全运行;按操作规程使用机电装备,各种设备使用后必须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四十三条 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设施,会同资产部予以确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经审批后,予以报废。
第四十四条 闲置设备集中存放整齐,采取防尘、防盗等措施并予以标示。
第四十五条 节约用水、用电,按规定时间开启关闭照明灯、空调、电视机、电风扇、热水器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逐步更新食堂设施设备,落实节能减排措施。
第六章 机关食堂承包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承包经营的公开招标,承包合同期满,上一承包期内经营状况良好的承包者,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包权。省机关服务中心与食堂承包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膳食管理部负责对机关食堂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十八条 承包机关食堂的单位应是具备资质的知名餐饮企业,承包方企业的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及员工总数应与所承包机关食堂的经营规模和需求相适应。承包方应全面了解机关食堂的管理要求,应有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应充分认识机关食堂具有明显公益性的特点。
第四十九条 承包者严格遵守《福建省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机关食堂综合考评办法》等机关食堂的规章制度,保证饭菜的质优价廉。
第五十条 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办理员工《健康证》。在经营期内按标书承诺严格执行卫生、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停业,否则服务中心有权中止合同并不退还押金。
第五十二条 承包食堂的现有的基础设施、厨房设备及餐具登记造册后交付承包方使用,合同终止经检验合格后按单收回。经营期间设备出现故障,承包方应及时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承包方在经营期间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机械设备、水电设备等财产的毁损,照价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 食堂水电定额免费使用,少用有奖,超额有罚。
第五十四条 承包方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采取刷卡交易,不得收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 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届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第五十六条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如在新一轮招标中未中标,按合同条款自然退出。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按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第五十七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况者:(一)经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经营过程中掺杂做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转包、分包和挂靠行为的;(四)未经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五)逾期未结清应由承包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省机关服务中心有权责令承包方限期退出,同时不予退还承包保证金。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食堂,由中心膳食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