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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3个标的房产招租公告

时间:2016-03-31 14:14:16 点击:

摘要提示: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告......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3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及竞价保证金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建筑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竞价保证金(万元)

1

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331#店面

13.00

1430

2

2

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334#店面

72.00

7920

5

3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十二层东侧

292.00

11680

8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3现对外出租,标的1、2租赁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标的3租赁期限已到期,现仍对外出租。标的1-3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其中标的1、2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标的1-3均为简单装修;

标的1、2已办理产权证,未办理土地证;

标的3暂未办理产权证、土地证。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但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与出租方未发生过违约或欠租行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原承租方需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参加竞租。

3、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

4、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人、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5、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8、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9、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10、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六、竞价方式:密封式一次性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0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4月21日下午17: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女士、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一六年四月一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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