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和加强省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指中心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应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办公室负责中心本部固定资产的管理,膳食服务部负责省政府食堂固定资产的管理,事业发展部负责公务车队固定资产的管理)各自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一)资产部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调剂、处置等工作,并明确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完善中心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完善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加强日常实物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落实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管等情况;及时与财务部、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4、会同相关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按规定程序审核固定资产调剂、处置事项,并报中心领导或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5、负责中心资产统计报告工作,按规定完成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及时反映中心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二)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会同资产部、财务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负责资产的购置。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协助资产部开展资产验收入库、调剂、处置等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对中心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协助资产部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处置、日常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资产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五、中心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六、中心应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计划,并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对允许中心自行采购的资产,应明确采购程序、方式、权限等,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公正、公平,必要时由资产部、财务部、使用部门等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七、固定资产管理要执行验收、登记、领用、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制度。
(一)资产部会同相关资产使用部门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确保资产的使用性能达标、完好无损。
(二)资产部对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卡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一式三联(一份财务联、一份资产联、一份使用部门联)。
(三)财务部凭购货发票、资产卡片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四)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使用人(保管人)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并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部门共用固定资产的保管。
(五)固定资产临时借用、保管人变更需经资产部会同使用部门同意后,由资产部统一办理手续。丢失固定资产必须赔偿。干部职工调离本单位应及时还清(移交)所借(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八、各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由资产部会同相关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者批量价值9000元以上(含9000元)固定资产的处置,按规定经中心领导核准后,上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在固定资产卡片上注明核减事由,并冲减固定资产明细账。
九、中心资产部、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账,使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账实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正常。资产部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处置的资产须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十、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十一、中心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