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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2-06-19 21:18:25 点击:

摘要提示: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中心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财部的职责: 1、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担中心财务收...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中心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财部的职责:

    1、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担中心财务收支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编制中心年度预算、决算和各种财务报表。

    4、对所属服务经营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5、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6、负责财务委派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7、对中心重大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中心计财部由经理、会计、出纳等若干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中心各部室(单位)人员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计财部经理主要工作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融通资金,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中心有关部门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

    5、承办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报账、核账、记账,按期出报表。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中心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部门经理和中心主任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终核算结账日为12月25日。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中心主任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或中心主任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在无正规结算发票或收款收据情况下使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 经所在部室(单位)负责人同意、计财部经理审核及中心主任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填写,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七条  出纳对签发的支票负责催收相应正式票据,对逾月收不到相应票据的,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为该支票领用人办理同类业务,否则出纳人员承担相关后果。

    第十八条  中心人员借支款项逾月后,财务人员要及时催收,三个月未归还者,财务人员有权通知人力资源部,在其工资中全额扣收。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店面承租者(自由职业者)退押金;

    5、现金使用限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中心主任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外,中心人员报销款项,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中心固定资产、大宗办公用品等采购,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中心各部室(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三联借款单》,经所在部室(单位)负责人同意、财务审核,交中心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作私人借用处理,在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认可的有效报销凭证,经手人签字、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五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每月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相关材料,经财务审核,中心主任签字后,财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财务审核无误后送中心主任签字,交出纳付款。

    第二十七条  无论何种汇款,出纳都必须根据有效单据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出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是中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财务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

    第三十一条  会计报表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非会计人员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处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保留账外款项或挪用中心款项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中心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中心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中心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8、违反本条款中心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作者:管理员 来源: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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