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白马北路、省直湖前小区17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
租赁标的 |
建筑面积(㎡) |
月租金挂牌价(元) |
竞价保证金(元) |
1 |
鼓楼区白马北路127号活动中心一层2#店面 |
约27.2 |
1904 |
10000 |
2 |
湖前5座27#附属间 |
约23.05 |
346 |
2000 |
3 |
湖前19座综合一层5# |
约56.33 |
1409 |
10000 |
4 |
湖前20座综合一层9# |
约41.97 |
1050 |
7000 |
5 |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2# |
约39.25 |
982 |
7000 |
6 |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3# |
约174.78 |
3671 |
30000 |
7 |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4# |
约27.03 |
676 |
4000 |
8 |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5# |
约17 |
476 |
3000 |
9 |
湖前20座综合一层17# |
约24 |
600 |
4000 |
10 |
湖前21座1# |
约33.03 |
694 |
4000 |
11 |
湖前21座5# |
约28.71 |
603 |
4000 |
12 |
湖前21座6# |
约28.71 |
603 |
4000 |
13 |
湖前21座7# |
约28.71 |
603 |
4000 |
14 |
湖前21座8# |
约28.71 |
603 |
4000 |
15 |
湖前21座10# |
约25.88 |
389 |
2000 |
16 |
湖前21座11#、黄铺2号(23座一层8#)及黄铺3号(23座一层11#) |
约186.25 |
2794 |
20000 |
17 |
湖前黄铺9号(湖前34座整座2#、3#)、湖前黄铺10号(湖前34座整座1#) |
约65.42 |
982 |
7000 |
标的1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27号,标的2-17位于福州鼓楼区江厝路70号省直湖前小区内。标的1-17现为空置,标的1:简单装修,标的2-17:未装修。标的1:已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标的2-17仅办理产权证。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标的1、8、9: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但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不得作为居住场所使用。标的2-7、10-17: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但不得从事经营餐饮等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不得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标的1、3-17: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标的2:承租方仅限省直湖前小区物业处确认的湖前小区业主或住户。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标的1:无装修免租期,标的2-17:享有1个月装修免租期。标的的卷帘门及门锁等设备设施如移交时已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承租方须自行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人、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8、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9、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六、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13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6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