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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12个标的房产招租公告

时间:2016-08-17 15:16: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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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福建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中心)12个标的房产分别招租。租赁期限3年。月租金挂牌价等见下表。租金按月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

序号

租赁标的

面积(㎡)

月租金挂牌价(元)

租赁用途

竞价保证金

(万元)

1

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91号公寓53#店面

28

784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和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或作为居住场所使用

6

2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19#临街店面

28

4200

3

3

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18号省交警总队宿舍1号楼20#临街店面

28

4200

3

4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111#店面

25

3250

2

5

福州市鼓楼区尚宾路38-2#店面

14

2800

2

6

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B座第15层西北侧第二间

198

12870

9

7

屏西综合楼3301-305#

164.00

574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餐饮、学生托管及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

4

8

屏西农贸市场5#摊位

50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项目

1

9

屏西农贸内2#

15.00

795

1

10

屏西102-15#

5.00

1150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畴,不得从事经营有噪音等污染的项目

2

11

屏西78栋底层1#车库

20.00

331

仅限停泊承租方自有车辆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作为居住和经营场所使用

0.5

12

屏西78栋底层6#车库

20.00

331

0.5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以上标的均为空置,标的1-3、7产权证已办理,标的4-6、8-12产权证尚未办理。

   三、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或经营)。

   3、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或本企业)。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电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7、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8、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9、租赁房屋空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出租方有权收回。

   五、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

   六、公告期限: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7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9月8日上午12:00。

   七、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315281、87891629;

   联系人:吴女士、陈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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