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服务中心督查工作,确保上级机关和中心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根据省机关管理局有关督查工作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工作原则
(一)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为单位和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二)分流承办、整体协作原则。根据督查事项的来源、内容、性质和具体要求,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抓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等事宜,有关部室(单位)负责督查事项的承办。
二、督查工作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上级领导机关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三)省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四)管理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决定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五)局领导及中心领导的重要批示。
(六)中心相关会议决定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查事项经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意见,送中心领导批示后立项办理。办公室按督查事项内容,明确承办部室(单位)与办结时限。
(二)登记。办公室要逐项登记文件编号、督查事项、领导批示、承办部室(单位)、交办时间等。
(三)承办。承办部室(单位)要做好督查件的签收和相关登记工作,尽快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室(单位)办理的要明确主办部室(单位)和协办部室(单位)。
(四)催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件办理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要予以催促,对遇到困难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帮助解决,确保督查工作落实。
(五)反馈。承办部室(单位)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草拟反馈文,经会稿、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签发文。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办公室要健全督查事项的登记、立项、转(交)办、协调、催办、调研、检查、反馈和立卷归档等运转程序。督查事项的交办应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部室(单位)和承办人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严格按规定和保密要求认真办理。有明确办理期限的,应按期办结并作出书面报告;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情况;完不成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供领导参考。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批办件一般要求5天内办结。如有特殊要求的办件,要指定专人特事特办。
(三)对需要两个以上部室(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承办部室(单位)应主动商协办部室(单位)研究落实。协办部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办好,不能推诿。落实情况由主办部室(单位)负责作出书面报告。对不属于本部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件后三天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四)对需要保密的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