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包括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委托中心代管的国有资产和中心自有的国有资产。中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资产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中心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中心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手续前,应经中心集体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确定招租底价。
第八条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国有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中心或省机关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招租底价。
(一)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第十条 中心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省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在“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平台”登录并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中心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凭证(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心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应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中心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应从严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三章 公开招租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以下公开方式招租:
(一)土地、房产,以及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种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二)除土地、房产外,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以下的其他种类资产出租,可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中心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中心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的,按省机关管理局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心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集体研究、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位和出租现场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进行公开招租,以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应按规定的程序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座房屋进行整体或分割出租、出借的,中心应整体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 同一年度内对于同一物业小区或同一单位不同地点的批量房产出租、出借事项,中心可统一申报,统一或分批实施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租赁;
(二)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的;
(三)其他经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合同。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中心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
(一)办理房产出租手续流程如下:
1、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2、根据招标结果与承租方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3、承租方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4、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5、提供承租方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手续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
6、发放租赁通知单,承租方凭通知单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手续。
7、租赁合同原件中心档案室统一保管留存。
(二)出租房产日常管理:
1、合同所签订的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与收费清单和财务账目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租金收缴情况,防止资产收益流失。
2、建立健全出租房产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商业网点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等证件进行查验。杜绝承租方私自转租或转让行为。
3、出租房产在租赁期间的日常维修原则上由各承租方自行负责,确属房屋结构损坏需维修的,由中心资产部会同物业部现场勘察并按程序办理维修。
4、出租房产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应通知承租方做好退房准备。退房时由资产部现场察看并验收无损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屋内设备设施损坏的,经估价后予以赔偿。承租方若未能按期清退房产,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按要求填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中心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机关管理局委托中心代管的直管办公用房和公有住房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间的出租出借按省机关管理局直管房地产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心代管的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按《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中心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中心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情形的,如需继续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